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第17條 法規: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17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病人診療與照護之安全監測及管理機制,並對下列病人安全相關措施作成書面資料或紀錄: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置及銷毀。二、適當的隔離措施以進行感染管控及輻射線防護。三、注射器材之管理。四、腫瘤急症處理。五、疼痛控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