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具有專業知能之護理人員照護癌症病人,並應提供下列相關作業準則予護理人員使用:一、細胞毒性物質之處理(含外滲、安全處置及銷毀)。二、血液製品之管理。三、對正在接受放射線治療患者以及免疫不全患者之照護。四、腫瘤急症。五、疼痛控制。六、病患及家屬之衛教。七、輻射安全防護。八、急救及症狀處理。九、點滴注射。十、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十一、照顧品質之持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