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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高危險群資料庫,並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內容、格式與時程申報資料,以提供篩檢、追蹤及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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