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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末病患之療護,進行下列品質稽核活動:一、身體症狀之控制。
二、癌末病患和家屬心理、社會、靈性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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