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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依來院就診病人之需求,提供下列服務:一、營養或飲食衛教。
二、戒菸或戒檳榔計畫及職業暴露等防癌衛教和介入計畫。
三、配合政府癌症篩檢政策,主動提供院內就診民眾、家屬及社區癌症篩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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