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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使病人及其家屬充分了解檢查結果與治療方法,提供以病人為中心之診療與照護,並建立病人及家屬參與治療決策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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