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訂定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召開之適當頻率,會議並得申請作為院內繼續教育之積分或時數。前項多專科醫療團隊會議應作成紀錄,包括開會日期、地點、參與人員名單及其專業領域,並載明所討論個案,係屬事前評估或事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