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對於癌症資料庫之蒐集、處理、保護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由醫師負責督導管理,並應建立資料蒐集、處理及保護之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並據以執行。二、訂定癌症資料庫提供作業原則,提供院內相關人員使用。三、訂定癌症資料庫審查辦法,據以檢查癌症分期及其他登錄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