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預防、篩檢、診斷、治療、復健、病友支持、追蹤與安寧療護之完整服務,機構內未提供之服務應設有轉介系統,並提供轉介服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