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7條 指定醫師應於指定之有效期間內,接受繼續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六年為限。第一項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辦理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