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第3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3條 本法所定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其內容如下:一、身心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或其他必要之治療。二、輔導:心理輔導、行為調整或其他必要之輔導。三、教育:認知教育、特殊教育或其他必要之教育。前項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得合併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