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資料,應即通知加害人依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到場進行加害人個案資料之建立,並於二個月內召開評估小組會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二項資料,應即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並於其出監後一個月內執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二項通知應載明指定之時間及地點,並以書面送達加害人。第一項個案資料之建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