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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加害人係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或服役之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等,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保護管束、易服社會勞動或緩起訴之檢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役(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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