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第17條 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第17條 加害人受保護管束、有期徒刑經准易服社會勞動、緩起訴、保護處分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二條之執行紀錄、成效報告、再犯危險性評估報告及處遇建議,儘速分別通知執行之檢察機關、少年法院(庭)或服兵役(替代役服勤)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