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監獄、軍事監獄應成立性侵害受刑人評估小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前項評估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至少五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專家學者等組成。第一項規定於感化教育機關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