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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及口腔健康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監獄、軍事監獄應成立性侵害受刑人評估小組。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成立性侵害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
前項評估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組長擔任召集人,並遴聘至少五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及專家學者等組成。
第一項規定於感化教育機關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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