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9條 法規: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9條 醫師執業,應辦理登記其執業科別,並應以其執業醫療機構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範圍內辦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