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醫療機構登記事項有變更,致不符本標準規定者,除依本法規定處理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依開放床數應配置醫事人員之人數不符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刪減其登記開放床數。
二、診療科別應配置專科醫師之人數不符規定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廢止該診療科別之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