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7條 法規: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7條 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應登載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二、醫療機構名稱。三、負責醫師。四、診療科別。五、開放使用床數。六、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登載事項。醫療機構之診療科別,非符合本標準規定者,不得申請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