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8條 法規: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8條 醫院之診療科別,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之分科或細分科登記設置。前項辦法未規定之分科或細分科,醫院得依需要登記設置。但細分科之登記設置,應經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始得登記設置其細分科。依前項規定登記設置之診療科別,開業執照不予登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