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病床分類如下:
一、一般病床:包括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二、特殊病床:包括加護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加護病床、燒傷病床、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慢性呼吸照護病床、隔離病床、骨髓移植病床、安寧病床、嬰兒病床、嬰兒床、血液透析床、腹膜透析床、手術恢復床、急診觀察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急性後期照護病床、整合醫學急診後送病床及戒護病床。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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