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第23條 法規: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23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