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16-2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之一居家呼吸照護所 第16-2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對其業務負督導責任。但醫療法人所設之居家呼吸照護所,應由醫療法人指定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呼吸治療師為負責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