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16-6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之一居家呼吸照護所 第16-6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前項醫院以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者為限。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