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16-5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之一居家呼吸照護所 第16-5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居家呼吸照護所相同或類似之名稱。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