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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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6-7條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居家呼吸照護所遷移或復…
- 第16-8條居家呼吸照護所應將其開業執照、收費標準及其呼吸治療師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
- 第16-9條居家呼吸照護所收取費用之標準及項目,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16-10條居家呼吸照護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 第16-11條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居家呼吸照護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呼吸治療師…
- 第16-12條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 第16-14條居家呼吸照護所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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