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16-7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之一居家呼吸照護所 第16-7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居家呼吸照護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