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治療師法 第16-4條 法規:呼吸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之一居家呼吸照護所 第16-4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主管機關核准。非居家呼吸照護所不得使用居家呼吸照護所或類似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