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4條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