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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護理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年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護理機構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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