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5條 法規: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5條 護理機構訂定第四條第二項第八款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措施應予記錄,並至少留存五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