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9條 護理機構蒐集個人資料時,應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其注意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