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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護理機構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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