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1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有配額限制之魚種(以下稱配額限制魚種),於本辦法指秋刀魚。
- 第12-2條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初始配額及年度單船可用配額上限,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有下…
- 第12-4條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單船初始配額。未全部取得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
- 第12-5條秋刀魚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可用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
- 第12-6條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作業月數占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
- 第12-7條秋刀魚漁船之單船可用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魷秋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秋刀魚漁船:一、轉讓配額漁船當…
- 第12-8條主管機關得視當年度漁獲配額使用情形,公告可申請分配之配額。秋刀魚漁船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前項配額:一、秋刀魚漁船單船可…
- 第12-9條秋刀魚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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