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刀魚漁船之單船許可配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由魷魚公會協調,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轉讓予其他秋刀魚漁船:
一、配額轉讓後,受讓配額漁船之配額不超過第十二條之三第一項上限規定。
二、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受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或第四十條處罰或處分情形。
三、轉讓或受讓配額漁船,當年度均無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處罰鍰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尚未繳納或未執行完畢情形。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12-7條
第12-7條
第1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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