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第三章 之一漁獲數量限制或配額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五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秋刀魚漁船年度單船許可配額以四千噸為上限。
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
前項所稱單船許可配額,指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核給之單船配額、受讓、申請分配與獎勵配額之總和,並扣除該船轉讓、減少及收回之配額。
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未全部取得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核給配額。
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未全部取得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核給配額。
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秋刀魚漁船所捕配額限制魚種之漁獲量,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單船許可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前項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單船許可配額百分之九十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該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作業月數占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依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應減少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未出港作業者,主管機關收回其單船許可配額之百分之五十。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於當年九月三十日前未出港作業者,主管機關收回其單船許可配額之百分之五十。
秋刀魚漁船配合主管機關執行相關試驗研究或管理措施者,主管機關得另核給獎勵配額。
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
前項獎勵配額,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