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刀魚漁船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者,始得核給當年度配額。
未全部取得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配額使用期間作業許可者,依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核給配額。
秋刀魚漁船之經營者變更,原經營者所使用配額,超過其許可月數占該期間之比率時,核給新經營者該船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秋刀魚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收回當年度未使用之單船許可配額:
一、船體滅失。
二、漁業證照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三、遠洋漁業作業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