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 第10條 法規:糧食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相關法規 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0條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為之。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文件與程序、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