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應辦理主要糧食生產、消費、成本與價格之調查、統計,並建立農戶耕地資料,作為策劃糧食產銷及管理之依據。前項農戶耕地資料,應包括農戶之戶籍、耕地之地籍、實際耕作人及耕作紀錄;其建檔所需戶籍、地籍、稅籍資料,得洽請戶政、地政及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實際耕作人、耕作紀錄資料,由農戶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