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要糧食生產之調查、統計,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種植及收穫面積。二、收穫量。前項第一款種植及收穫面積之調查、統計資料,得以航遙測技術及現場調查為之;第二款收穫量之調查、統計,得以現場調查配合樣本田坪割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