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稻米: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及相關產品米。二、公糧:指政府所有之糧食。三、糧商:指依本法辦理糧商登記之營利事業、農會或合作社。四、公糧業者:指受主管機關委託承辦公糧經收、保管、加工、撥付業務之糧商。五、糧食業務:指糧食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及輸入等業務。六、市場銷售:指於公開場所對不特定人提供商品並取得對價關係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