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主管機關因天然災害或突發事變,致糧食供需失調或有失調之虞時,對於下列事項應報請行政院核備公告管理:一、關於糧食買賣之期限、數量及價格。二、關於糧食儲藏、運輸及加工。三、關於糧食之緊急徵購及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