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市場銷售之包裝糧食,其包裝或容器上,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確標示下列項目:一、品名。二、品質規格。三、產地。四、淨重。五、碾製日期。六、保存期限。七、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市場銷售之散裝糧食,應以中文標示品名及產地。前二項標示項目之內容、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糧食之標示,除前三項規定外,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