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顧問機構與其顧問人員之監督及管理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定期實施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查核結果區分為優等、甲等、乙等及丙等四種等級。前項查核結果,顧問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並由其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