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具備前條顧問機構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依法設立登記或執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二、各服務處所所在地址之清單。三、顧問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四)影本。四、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五、具結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規定之文件。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