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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具備前條顧問機構條件者,得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依法設立登記或執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各服務處所所在地址之清單。
三、顧問人員名冊(如附表三)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四)影本。
四、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
五、具結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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