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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專任負責人。
二、固定服務處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三、顧問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顧問機構歇業或停業時,應於三十日前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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