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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顧問機構執行臨場服務,應指定顧問人員一人為專案經理,擔任相關服務工作之負責人。
前項臨場服務執行過程及結果應作成紀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事業單位名稱、地址。
二、服務之日期、內容及結果。
三、事業單位配合人員之姓名。
四、專案經理及臨場人員之姓名。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由顧問人員簽署後建檔備查,至少保存五年。
紀錄影本應交付事業單位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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