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視其情節,得撤銷、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二、執行顧問服務工作有虛偽不實情事。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專業團體之查核。
四、拒絕或未提供中央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
五、顧問人員持續六個月未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六、其他未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情節重大。
顧問機構經撤銷或廢止其認可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提出認可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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