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顧問機構應訂定服務程序書,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顧問人員應參加講習、研討會或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前項講習、研討會或訓練,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與其從事顧問服務技術有關。顧問人員非依第二項規定完成講習、研習或訓練者,不得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