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顧問機構應訂定服務程序書,定期評估及確保顧問人員之技術能力,相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顧問人員應參加講習、研討會或訓練,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前項講習、研討會或訓練,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與其從事顧問服務技術有關。
顧問人員非依第二項規定完成講習、研習或訓練者,不得執行職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