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查核顧問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有應改善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要求顧問機構改善,並提出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第一項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