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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顧問機構對離職顧問人員,應自其離職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註銷其登錄。
顧問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註銷其登錄:一、未依規定每年接受必要之教育訓練。
二、未依規定執行顧問服務工作,或顧問服務報告有虛偽不實。
三、顧問服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能力不佳。
四、對因執行顧問服務而取得事業單位資訊或其服務結果,未能善盡保密責任。
五、執行顧問服務過程,違反事業單位之規定或有其他損及其利益之情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違反本法或本規則情節重大。
顧問人員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由而被註銷登錄者,自註銷之日起二年內,顧問機構不得再為其提出登錄之申請。
顧問人員因第二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由而被註銷登錄者,自註銷之日起五年內,顧問機構不得再為其提出登錄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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